(2017)鄂0984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与杨伍、何红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杨伍,何红霞,陈四喜,谢光凤,车国才,陈小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101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住所地:汉川市城关镇西正街29号负责人:肖显德,行长。被申请人:杨伍,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申请人:何红霞,女,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申请人:陈四喜,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申请人:谢光凤,女,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申请人:车国才,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申请人:陈小娥,女,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汉川市。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与被申请人杨伍、何红霞、陈四喜、谢光凤、车国才、陈小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伍、何红霞、陈四喜、谢光凤、车国才、陈小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证其诉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胜诉后,案件能顺利执行而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伍、何红霞、陈四喜、谢光凤、车国才、陈小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洪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胡卫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