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1226左庆玉与宿迁苏泰巨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胡徐怀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庆玉,宿迁苏泰巨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胡徐怀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1226号原告:左庆玉,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被告:宿迁苏泰巨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城彩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徐怀。被告:胡徐怀,男,196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原告左庆玉与被告宿迁苏泰巨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胡徐怀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左庆玉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左庆玉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庆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704元,减半收取852元,由原告左庆玉负担。审判员 钱月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邓 曼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