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国轩与王卫东、宁宗秀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轩,王卫东,宁宗秀,齐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2执868号申请执行人王国轩,男,蒙古族,1968年3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卫东,男,蒙古族,1970年5月25日出生,工作单位巴林左旗房产管理局。被执行人宁宗秀,男,汉族,1962年1月7日出生,教师,工作单位赤峰华夏职业学校。被执行人齐占荣,女,蒙古族,1964年6月9日出生,教师,工作单位巴林左旗白音敖包小学。申请执行人王国轩与被执行人王卫东、宁宗秀、齐占荣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5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卫东、宁宗��、齐占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国轩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卫东、宁宗秀、齐占荣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后冻结被申请人齐占荣在巴林左旗白音敖包信用社的工资账户。二、冻结被申请人宁宗秀在中国银行巴林左旗支行的工资账户。三、轮后冻结被申请人王卫东在中国银行巴林左旗支行的工资账户。四、轮后冻结被申请人宁宗秀、齐占荣、王卫东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巴林��旗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五、以上四项累计冻结金额15000.0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