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洪菊、淄博晨旭工程机械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菊,淄博晨旭工程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孙洪菊,女,1964年8月23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晨旭工程机械厂,住所地,淄川区黑旺镇黑旺村北。法定代表人:张勇,厂长。本案在执行孙洪菊诉淄博晨旭工程机械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宓远胜审判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司立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