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孔拥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孔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76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春晖。被执行人孔拥军,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原区。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孔拥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民终804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孔拥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孔拥军位于民航路19号的红星花园小区共计八套房产过户至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名下。二、权利人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三十日内应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郭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