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3024-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钟检生与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波,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6民初3024-3038号 原告:周波等15人。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淑贤,深圳市龙华新区福城办事处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英豪,深圳市龙华新区福城办事处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兴社区大一村2700012号,组织机构代码:76199174-2。 法定代表人:吴启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银松,广东恒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系列案,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列劳动者为原告,用人单位为被告,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淑贤,被告委托代理人杨银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 一、入职时间:周波等15人分别于2008年4月20日至2016年3月15日不等时间入职被告处工作(个人具体入职时间详见权益登记表)。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均有签订劳动合同。 三、工作岗位:按劳动合同约定岗位。 四、工资支付情况:原告工资支付至2016年10月15日。 五、最后正常工作日:原告主张最后正常工作至2016年10月15日。被告在仲裁庭审中主张原告最后正常工作至2016年9月30日。本院认为,原告的工资发放至2016年10月15日,故本院采信原告的说法,认定原告最后正常工作至2016年10月15日。 六、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原告主张被告因经营不佳,于2016年10月28日宣布提前解散,提供《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提前解散员工通告》证明,该通告是发给全体员工,主要内容为“鉴于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资金链断裂,债权人上门讨债,而且公司账户已被有关单位冻结,因此公司实在无法再经营下去,亦无法为员工续交社会保险,为此,经公司研究决定,特通知如下:取消放假,从即日起停止所有经营活动,并解除与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辩称没有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被告已于2016年8月31日通知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前到惠州市××县广东好时代专用车有限公司上班,但原告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到新的工作地点报到,属于自动离职,《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提前解散员工通告》是康绍兰从张旭玲处取得,当时没有公示,公章真实性无法确认,现被告公章无法找到。为此,被告提交了《劳动合同》、《转惠州工厂工作通告》及张贴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确认《劳动合同》落款处签名的真实性,并确认劳动合同第十二条其它事项所约定内容“如有需要本人自愿服从公司安排在惠州公司工作”为本人所写,但对劳动合同第二款中的乙方的工作地点所约定的“2016年9月后到广东好时代专用车有限公司(博罗)工作”内容不予认可,主张该内容是被告自行添加的;对《转惠州工厂工作通告》及张贴照片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主张从未看到过该《通告》,被告也没有通过其它方式表达过要求原告到惠州工厂工作的意思表示。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转惠州工厂工作通告》及张贴照片可以单方面制作,该《通告》要求所有员工于2016年9月30日后到惠州市××县上班,并声明2016年10月1日之前未报到的员工视为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但被告却又未对员工如何前往惠州博罗做出具体交通安排,且10月1日为国庆法定假日,故该《通告》内容明显失真且违法,本院不予采纳。通常,用人单位只有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才会提前结算员工工资。本案被告于10月17日即发放了原告等13人10月1日至15日的工资,但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原告系自动离职,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再根据原告提交的《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提前解散员工通告》,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被告提前解散,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因被告公司提前解散,劳动者最后正常工作至2016年10月15日,用人单位于10月17日即发放了原告等13人10月1日至15日的工资,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本院认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应为2016年10月15日。 七、2016年10月16日至28日工资:原告主张根据《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提前解散员工通告》可以证明被告在2016年10月15日是放假,10月29日才是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是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上班,被告应当支付该期间工资。因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10月15日终止,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八、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原告主张其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以《权益登记表》为准。被告则表示无法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原告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举证,但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据此采信申请人的主张,认定原告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权益登记表》所写数额。 九、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被申请人应支付原告等13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7440元(详见判决书附表,个别原告的该项诉求低于本院核算金额的,以其诉求金额为准)。 十、申请仲裁时间:2015年5月13日。 十一、仲裁请求:(2017)粤0306民初3024)请求判决被告支付:1、2016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28日期间工资4000元;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0000元。(2017)粤0306民初3025)请求判决被告支付:1、2016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28日期间工资1500元;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2017)粤0306民初3026求判决被告支付:1、2016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28日期间工资2000元;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2017)粤0306民初3027)请求判决被告支付:1、2016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28日期间工资2100元;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6200元。(2017)粤0306民初3028)请求判决被告支付:1、2016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28日期间工资2250元;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9500元。(2017)粤0306民初3029)请求判决被告支付:1、2016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28日期间工资2100元;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3200元。(2017)粤0306民初3030)请求判决被告支付:1、2016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28日期间工资2200元;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4000元。(2017)粤0306民初303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1、2016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28日期间工资2500元;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4000元。(2017)粤0306民初303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1、2016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28日期间工资4000元;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2017)粤0306民初303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1、2016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28日期间工资2900元;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3500元。(2017)粤0306民初3034)请求判决被告支付:1、2016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28日期间工资2250元;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6000元。(2017)粤0306民初3035)请求判决被告支付:1、2016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28日期间工资1900元;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2800元。(2017)粤0306民初3036)请求判决被告支付:1、2016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28日期间工资2250元;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2017)粤0306民初3037)请求判决被告支付:1、2016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28日期间工资4000元;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8000元。(2017)粤0306民初3038)请求判决被告支付:1、2016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28日期间工资2100元;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400元。 十二、仲裁结果: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华劳人仲(福城)案[2016]676-73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告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等58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69290元(详见裁决书附表);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仲裁请求。 本周波等15人的系列案是上述58人的仲裁案件中的部分。 十三、诉讼请求:原告诉讼请求与其仲裁请求一致。 被告诉讼请求:请求不予支付仲裁裁决的金额。 十四、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周波等15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2350元(个人数额详见判决书附表); 二、驳回原告周波等15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系列案案件受理费65元,由被告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媛 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钟国良(兼) 书记员 邓 燕 玲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17)粤0306民初3024-3038号权益登记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入职时间 离职时间 年限 平均工资(元) 10月份工资(元) 经济补偿金(元) 1 周波 422202196712110031 2006.11.7 2016.10.28 10 8000 4000 80000 2 赵圆圆 612327198607310127 2016.7.20 2016.10.28 1 3000 1500 3000 3 刘斌 422406198109278134 2014.10.9 2016.10.28 2 4000 2000 8000 4 钟检生 362428197201087733 2005.6.1 2016.10.28 11 4200 2100 46200 5 龙纪任 450721197901083719 2007.12.15 2016.10.28 9 5500 1750 49500 6 吴坤勇 433125197507056319 2013.5.12 2016.10.28 4 3300 2100 13200 7 姚小云 430425197811054610 2007.7.12 2016.10.28 10 4400 2200 44000 8 邓志忠 441324196903270018 2008.4.15 2016.10.28 9 5000 2500 45000 9 李俊雄 441202197901097056 2015.5.1 2016.10.28 1.5 8000 4000 12000 10 劳麒荣 450121197211142416 2009.6.4 2016.10.28 7.5 2900 2900 43500 11 郭海涛 220502196201270655 2005.5.27 2016.10.28 12 5500 2250 66000 12 曾卫民 441423196909202330 2011.5.13 2016.10.28 6 3800 1900 22800 13 赵战彬 341221198604021813 2015.9.30 2016.10.28 1 4500 2250 4500 14 曾军民 460100196808231513 2005.6.15 2016.10.28 11 8000 4000 88000 15 张仕华 440921198310176052 2015.4.15 2016.10.28 2 4200 2100 8400 合计 37550 534100 (2017)粤0306民初3024-3038号裁决书附表 序号 姓名 案号 身份证号码 入职时间 离职时间 平均工资(元) 经济补偿金(元) 1 周波 (2017)粤0306民初3024号 422202196712110031 2006.11.7 2016.10.15 8000 80000 2 赵圆圆 (2017)粤0306民初3025号 612327198607310127 2016.7.20 2016.10.15 3000 1500 3 刘斌 (2017)粤0306民初3026号 422406198109278134 2014.10.9 2016.10.15 4000 8000 4 钟检生 (2017)粤0306民初3027号 362428197201087733 2005.6.1 2016.10.15 4200 46200 5 龙纪任 (2017)粤0306民初3028号 450721197901083719 2007.12.15 2016.10.15 5500 49500 6 吴坤勇 (2017)粤0306民初3029号 433125197507056319 2013.5.12 2016.10.15 3300 11550 7 姚小云 (2017)粤0306民初3030号 430425197811054610 2007.7.12 2016.10.15 4400 41800 8 邓志忠 (2017)粤0306民初3031号 441324196903270018 2008.4.15 2016.10.15 5000 45000 9 李俊雄 (2017)粤0306民初3032号 441202197901097056 2015.5.1 2016.10.15 8000 12000 10 劳麒荣 (2017)粤0306民初3033号 450121197211142416 2009.6.4 2016.10.15 2900 21750 11 郭海涛 (2017)粤0306民初3034号 220502196201270655 2005.5.27 2016.10.15 5500 63250 12 曾卫民 (2017)粤0306民初3035号 441423196909202330 2011.5.13 2016.10.15 3800 20900 13 赵战彬 (2017)粤0306民初3036号 341221198604021813 2015.9.30 2016.10.15 4500 4500 14 曾军民 (2017)粤0306民初3037号 460100196808231513 2005.6.15 2016.10.15 8000 88000 15 张仕华 (2017)粤0306民初3038号 440921198310176052 2015.4.15 2016.10.15 4200 8400 合计 502350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