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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执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军与赵福亭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赵福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保215号申请执行人:王军。被执行人:赵福亭。王军与赵福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8日作出本院(2017)黑8108民初514号民事裁定书,王军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福亭银行账户存款8080.80元,期限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太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郭爱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