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朱洪彬与倪玉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洪彬,倪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854号申请执行人朱洪彬,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倪玉柱,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地址扎赉特旗。本院在执行朱洪彬申请倪玉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4月8日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85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海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