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恢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严双燕与肖武强、李颖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双燕,肖武强,李颖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恢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双燕,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原住内江市市中区,现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肖武强,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场城镇。被执行人李颖穗,女,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场城镇。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依据(2016)川1011民初3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颖穗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盛安街18号7栋4层402号住宅(合同签约备案号:XXXXXXX,初始登记权证号:XXXXXXX)。现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拍卖了该房产,现已拍卖成交,需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颖穗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盛安街18号7栋4层402号住宅(合同签约备案号:XXXXXXX,初始登记权证号:XXXXXXX)住宅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徐晓阳审判员 唐统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