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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883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赵浩辰与吴鸿基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浩辰,吴鸿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83执723号申请执行人:赵浩辰被执行人:吴鸿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浩辰与被执行人吴鸿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鸿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邹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0883民初158号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苗 勇审判员 刘 霞审判员 朱卫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