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执0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店支行与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铸兴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店支行,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铸兴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厉洪兴,郑在雪,齐红利,王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02174号申请人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店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权台矿北门。负责人郑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高皇村。被告徐州铸兴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寄堡村。被执行人厉洪兴,男,1968年7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在雪,男,1966年8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齐红利,男,1976年3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惠,女,1967年8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店支行(以下简称瓦店支行)诉被告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铸兴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厉洪兴、郑在雪、齐红利、曹卫萍、王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大额存款;(二)查询房产信息,无信息;(三)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郑仰会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徐浩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