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执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1596朱纪龙与潘志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纪龙,潘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1596号申请执行人:朱纪龙,男,1957年9月19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执行人:潘志荣,男,1968年1月6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申请执行人朱纪龙与被执行人潘志荣、陈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潘志荣应偿还朱纪龙借款7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次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潘志荣司法拘留15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其银行账户。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屏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82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新月代理审判员 高慧君代理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