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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深圳市星光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深圳市星光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295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深圳市星光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人代表郑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星光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69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及业绩提成14663.34元,承担本案受理费及执行费共计124.9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存款14788.29元,并将执行款14663.34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波,本案受理费及执行费共计124.95元划付给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696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星光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696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罗海雁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思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