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郝春成与王秋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春成,王秋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635号原告郝春成,男,195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被告王秋良,男,成年,汉族,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春成诉被告王秋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春成于2017年4月8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春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翔升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牛长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