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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郝春成与王秋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春成,王秋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635号原告郝春成,男,195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被告王秋良,男,成年,汉族,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春成诉被告王秋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春成于2017年4月8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春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翔升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牛长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