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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执10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迎新与孟庆义、李继亮、尚有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迎新,孟庆义,李继亮,尚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10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迎新,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孟庆义,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李继亮,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尚有平,男,1961年1月30日出生,住铁力市。申请执行人李迎新与被执行人孟庆义、李继亮、尚有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初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该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涛代理审判员  赵 利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