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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执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段冬玲与沈群举、任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冬玲,沈群举,任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1457号申请执行人段冬玲,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科,干部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身份证:41082519721101404x被执行人沈群举,男,1968年12月17出生,汉族,初中,无业,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身份证:410802196812174015被执行人任海燕,女,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身份证:4108021973********。申请执行人段冬玲与被执行人沈群举、任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豫8002民初第87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偿还借款11.5万元及利息4万元,案件受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汽车、无到期债权、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第8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白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