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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6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葛健、张言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葛健,张言忍,张兆磊,葛永国,刘丽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6民初66号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府前东路21号。负责人:杜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水,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该行工作人员。被告:葛健,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被告:张言忍(系被告葛健之妻),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被告:张兆磊,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被告:葛永国,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被告:刘丽丽,女,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被告葛健、张言忍、张兆磊、葛永国、刘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葛健、张言忍、张兆磊、葛永国、刘丽丽的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高 杨人民陪审员  仇光景人民陪审员  苗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