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长春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经建峰、祝亚丽、李双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经建峰,祝亚丽,李双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3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经建峰。被执行人祝亚丽。被执行人李双喆。申请执行人长春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经建峰、祝亚丽、李双喆案外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根据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18328号执行证书及申请人申请,现已将全部债权人民币200000元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18328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悦代理审判员 许竟代理审判员 原源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尹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