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21民初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炳刚与被告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世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炳刚,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世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34号之一原告:马炳刚,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郭长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秦世斌,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新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炳刚与被告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世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炳刚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凯 峰人民陪审员 蒋 翠 芳人民陪审员 拜哈·努尔哈孜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