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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21民初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炳刚与被告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世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炳刚,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世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34号之一原告:马炳刚,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郭长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秦世斌,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新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炳刚与被告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世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炳刚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凯  峰人民陪审员 蒋  翠  芳人民陪审员 拜哈·努尔哈孜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