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4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亦铭与大连盛世麒麟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亦铭,大连盛世麒麟广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45—1号原告:王亦铭,男,200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法定代理人:孙凌云,女,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母亲,住址同上。被告:大连盛世麒麟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法定代表人:徐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行宇,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王亦铭诉被告大连盛世麒麟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玉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玉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白晓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