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赵某某、孙某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赵某某,孙某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896号原告:曹某,女,汉族,现住镇赉县。被告:赵某,男,现住镇赉县。被告:孙某,女,成年人,现住镇赉县。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孙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受理。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赵某某、孙某某承担侵权责任返还被监护人赵继宝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47万元。本院经审查明,曹某某的丈夫赵继宝于2016年2月3日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植物人),其做为刑事附民诉讼的原告人由曹某某作为监护人参加了诉讼,本院做出了(2017)吉0821刑初2号判决。赵继宝共获赔偿款为47万元,该款并未实际领取,赵某某、孙某某并未占有此款。曹某某向赵某某、孙某某主张赔偿款无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免予收取(已收取,予以退回)。审判员 徐凤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霍欣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