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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7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洪军与陈新祥、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军,陈新祥,张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716号之二原告:刘洪军。被告:陈新祥。被告:张海燕。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了原告刘洪军诉被告陈新祥、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彩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彩霞人民陪审员  邓泽民人民陪审员  徐永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娇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