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7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洪军与陈新祥、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军,陈新祥,张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716号之二原告:刘洪军。被告:陈新祥。被告:张海燕。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了原告刘洪军诉被告陈新祥、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彩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彩霞人民陪审员 邓泽民人民陪审员 徐永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娇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