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沁阳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德海源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宝海汇贤实业有限公司、陈久娟、于海洲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德海源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宝海汇贤实业有限公司,陈久娟,于海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54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宪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德海源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久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宝海汇贤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久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久娟,女,196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杨州市。被执行人于海洲,男,1943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杨州市。原告沁阳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德海源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宝海汇贤实业有限公司、陈久娟、于海洲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沁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德海源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宝海汇贤实业有限公司已停产,公司涉案多起,无财产可供执行。陈久娟名下的三辆车未实际扣押且陈久娟、于海洲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沁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爱君审判员 李好威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董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