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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618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陈辛庄。法定代表人张国良,经理。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世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59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至今,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00980元、利息21508元(自2015年6月27日起,以2009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4月8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14元(自2017年3月14日起,以20098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2017年4月8日止)、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293元、保全费1620元及执行费3259元,以上共计230574元。另查,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受理保全案件,案号:(2016)冀1102执保1110号,并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0574元。二、如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第一项数额,则扣留、提取其应得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刘月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