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宾阳县支行、蒙德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宾阳县支行,蒙德朋,廖秀容,施爱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4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宾阳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街199号。营业执照代码:914501268995745466。负责人:吴彩珍,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庞雪梅,女,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蒙德朋,男,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执行人廖秀容,女,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执行人施爱娇,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宾阳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26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月6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蒙德朋、廖秀容、施爱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三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0349.27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13元、申请执行费755.76元。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施爱娇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施爱娇的银行账户存款6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蒙天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林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