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蜀通五金塑料管材部与吴坤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蜀通五金塑料管材部,吴坤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藏0102民初1859号之一原告:蜀通五金塑料管材部,经营场所拉萨市当热路二环路电力建设总公司商品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雍先珍,女,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二环路当热中路****号,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明(系雍先珍丈夫),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二环路当热中路****号,身份证号码×××。被告:吴坤明,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其他情况不详。原告蜀通五金塑料管材部与被告吴坤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蜀通五金塑料管材部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蜀通五金塑料管材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蜀通五金塑料管材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计887.5元,由蜀通五金塑料管材部负担。审 判 长 边巴卓玛审 判 员 达娃卓嘎人民陪审员 洛桑罗布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德吉央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