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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史粉琴与万海鹏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史粉琴,万海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2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史粉琴。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四军(系史粉琴之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万海鹏。再审申请人史粉琴因与被申请人万海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1民终6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史粉琴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史粉琴的损伤系被万海鹏推到所致,应由万海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1民终634号民事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史粉琴主张其伤是由万海鹏殴打所致,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按公平原则判决万海鹏、万四军各承担5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史粉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史粉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 鲁代理审判员  满春梅代理审判员  牛 婧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邓瑞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