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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辖终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114余立基与丁长茂、姚桂珍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长茂,余立基,姚桂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辖终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长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立基。原审被告:姚桂珍。上诉人丁长茂因与被上诉人余立基、原审被告姚桂珍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1民初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丁长茂上诉称,2008年期间上诉人丁长茂生活居住在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东路XX小区。所以本案履行地在上海市松江区,应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姚桂珍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在在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辖区,故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丁长茂以其在2008年期间生活居住在上海市松江区为由,主张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丁长茂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焱审 判 员  潘贻杰代理审判员  顾春旺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陈静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