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2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李生宝与刘成伟、杨如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宝,刘成伟,杨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2执396号申请执行人李生宝,男,1990年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成伟,男,1990年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如林,男,1967年生,汉族,农民。执行标的:35346.9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生宝与被执行人刘成伟、杨如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6)青0122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延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莫彩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