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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宋长磊、林清江、缪飞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长磊,林清江,缪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2执495号申请执行人宋长磊,男,汉族,1991年9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林清江,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缪飞飞,女,蒙古族,1990年12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2民初5570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林清江、缪飞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清江、缪飞飞。但被执行人林清江、缪飞飞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林清江、缪飞飞在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