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9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宁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9745号原告:宁某,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好忠,系甘州区西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某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将本案并入另一案合并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某撤诉。审 判 长 王正委审 判 员 马彩琴人民陪审员 吴克耀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胡彩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