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黄辉、何艺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辉,何艺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5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辉,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艺舟,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黄辉因与被上诉人何艺舟、原审被告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40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辉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成××武侯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黄辉、李莎的住所地均在成都市金牛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陈露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