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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10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10809蒋君庆与张继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君庆,张继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0809号原告:蒋君庆,男,196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顾晨丽(受蒋君庆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继锋,男,1976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蒋君庆与被告张继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蒋君庆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蒋君庆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君庆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蒋负担。审判员  方志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徐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