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香信用社申请执行司光华、杜辉、侯军、刘爱勤、司卫军、常文红、马小波、金亚娟、王尧、康爱荣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香信用社,司光华,杜辉,侯军,刘爱勤,司卫军,常文红,马小波,金亚娟,王尧,康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64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香信用社。负责人:耿曙光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司光华,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生。被执行人杜辉,女,汉族,1978年11月13日生。被执行人侯军,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生。被执行人刘爱勤,女,汉族,1971年8月1日生。被执行人司卫军,男,汉族,1977年5月20日生。被执行人常文红,女,汉族,1979年5月3日生。被执行人马小波,男,汉族,1980年9月9日生。被执行人金亚娟,女,汉族,1983年1月26日生。被执行人王尧,男,汉族,1983年1月27日生。被执行人康爱荣,女,汉族,1981年1月26日生。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香信用社申请执行司光华、杜辉、侯军、刘爱勤、司卫军、常文红、马小波、金亚娟、王尧、康爱荣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沁阳市公证处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4)沁证经字第17009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370000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经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及其财产情况,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杜辉名下有车辆,但无法控制和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康爱荣和司光华名下有存款,经查明该存款已另案查封。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2370000元及利息,均未履行。对于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仍应履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及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沁证经字第17009号债权文书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元审判员 邱召磊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军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