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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执0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与李文全、薛翠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李文全,薛翠芹,荣广英,马永,鹿存冉,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02147号申请人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政府驻地。负责人鹿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文全,男,1963年11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薛翠芹,女,1961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荣广英,女,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永,男,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鹿存冉,男,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伟,男,1977年3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以下简称紫庄支行)诉被告李文全、薛翠芹、荣广英、马永、鹿存冉、马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大额存款;(二)查询房产信息,无信息;(三)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郑仰会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徐浩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