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郑盛武与龙虚芳、傅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盛武,龙虚芳,傅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郑盛武,男,1973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龙虚芳,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傅美,女,1968年5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郑盛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虚芳、傅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1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盛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龙虚芳、傅美给付标的款7659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龙虚芳、傅美涉及案件较多,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1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