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81执保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毅与被申请人熊湘志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毅,熊湘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81执保17号之一申请人:罗毅,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辉,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熊湘志,女,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罗毅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熊湘志的银行存款50000元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罗毅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毅的申请��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罗毅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于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贺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