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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大同市华丰青煤业有限公司诉山西轩岗六亩地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华丰青煤业有限公司,山西轩岗六亩地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81民初428号原告:大同市华丰青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肪,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山西轩岗六亩地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明,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大同市华丰青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轩岗六亩地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大同市华丰青煤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大同市华丰青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兴微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苏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