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2执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岳芳香与被执行人乌海市少儿业余舞蹈学校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芳香,乌海市少儿业余舞蹈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2444号申请执行人岳芳香,女,汉族。被执行人乌海市少儿业余舞蹈学校。法定代表人李海琴,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岳芳香与被执行人乌海市少儿业余舞蹈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高建军审判员 苗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 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