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执行人赵存隆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存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3号被执行人:赵存隆,男,汉族,1990年10月6日出生,住景泰县。本院在执行院内移送执行赵存隆罚金一案中,依照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赵存隆应交纳罚金15000元。由于我院在四查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和房产,没有小车和工商注册信息,被执行人表示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还有奶奶需要照顾,家中再无成年人,无法出外务工,暂时没钱交纳罚金,等有履行能力后再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文敬审判员 寇明杰审判员 菅新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乔得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