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3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石生凤与陈军成、牛先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生凤,陈军成,牛先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3民初721号原告:石生凤,女,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呼图壁县。被告:陈军成,男,汉族,1957年10月27日出生,农民,住呼图壁县。被告:牛先荣,女,汉族,约53岁,农民,住呼图壁县。原告石生凤与被告陈军成、被告牛先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4月8日原告石生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生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元,邮寄费133.20元,由原告石生凤负担。审判员 姜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曾晓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