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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4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兰龙剑、李顺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龙剑,李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4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兰龙剑。被执行人李顺东。申请执行人兰龙剑与被执行人李顺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9)东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顺东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兰龙剑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李顺东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6513.1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因被执行人李顺东无力一次性付清赔偿款,本院立案执行得款1700元付给申请执行人后于2011年8月18日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2017年4月5日,本院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截至当日止��被执行人李顺东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兰龙剑赔偿款64813.1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申请执行费800元。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顺东于2017年4月6日再付申请执行人兰龙剑赔偿款35000元,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兰龙剑伤后至今仍未治愈,家庭经济极为困难。基于上述情形,本院给予申请执行人兰龙剑司法救助金10000元。2017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兰龙剑书面自愿放弃余下的赔偿款21313.18元。申请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李顺东负担。据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东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及被执行人李顺东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必勋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韦德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