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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付鹏飞、周兰与李小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鹏飞,周兰,李小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937号原告:付鹏飞,男,199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周兰,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李小龙,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负责人:潘程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鹏飞、周兰与被告李小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付鹏飞、周兰在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付鹏飞、周兰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鹏飞、周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付鹏飞、周兰负担。审 判 长  谢友红人民陪审员  张东岳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