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3民初4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付秋莉与夏广宇、云南归田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秋莉,夏广宇,云南归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3民初4980号原告付秋莉,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晴昱,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夏广宇,男,汉族。被告云南归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广宇。原告付秋莉诉被告夏广宇、云南归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归田实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对被告夏广宇依法进行上门送达未果,又进行了公告送达,对被告归田实业进行邮寄送达、委托送达未果,又进行公告送达。于2016年12月7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秋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晴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广宇、归田实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拖欠的股权转让金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之前,原告与被告夏广宇同系昆明速卡迪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告占股51%系该公司控股股东,2011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夏广宇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夏广宇作价90万元受让原告持有的51%股权,该协议同时约定由被告归田实业对被告夏广宇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协议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日,三方共同签订《欠款确认书》再次明确所欠款项明细后,原告配合被告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2013年1月1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拖欠款项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2015年10月31日,两被告因无力还款再次出具欠条,同时对双方自2011年起出具欠条时所还本息进行了确认,截止2015年10月31日被告已支付股权转让金40万元,尚欠原告50万元,该笔款项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被告夏广宇、归田实业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质证。原告围绕其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核对证据原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1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夏广宇签订《某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在公司持有的51%股权全部出让给被告夏广宇,原告所转让的51%股权总价格为人民币90万元,被告夏广宇享有公司100%的股权,同时原告不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股权本金90万元,利息18000元,股权转让自2011年4月1日起计算利息,月利息按照欠款总额2%的标准计算,截止2011年4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相关约定支付。并约定截止2013年1月1日,若被告夏广宇不能还清所欠款项,针对逾期款项原告有权依照1000元/亩的标准获得担保方名下的油茶林权,原告享受该林地50年期限所产生的经济收益。被告归田实业作为担保方在协议中签章。同日,原告与被告夏广宇签订《欠款确认书》约定截止2011年4月30日,被告夏广宇欠原告款项共计2119800元,其中包括入股本金90万元,贷款本金51万元,借款本金50万元,应付利息209800元。被告归田实业作为担保方在确认书中签章。协议签订后,原告与被告归田实业未办理抵押登记。2015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夏广宇进行款项及还款明细结算,明确已收回本金40万元。现原告认为,被告夏广宇尚欠原告50万元股权转让款未付,故诉至本院请求解决。另查明,两被告2015年10月3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截至于2015年10月31日止,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51万元,利息690400元。2016年7月2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二被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10000元及借款利息69040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云0103民初第4637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夏广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秋莉偿还借款人民币本金101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690400元;二、被告云南归田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在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本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某某有限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协议》、《欠款确认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原告将公司51%股权作价90万元出让给被告夏广宇。2015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夏广宇在款项及还款明细结算时再次确认,原告已收回股权转让款40万元,现原告主张被告夏广宇向其偿还剩余股权转让款5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归田实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归田实业作为担保方,明确若被告夏广宇至2013年1月1日仍不能还清所欠款项,则针对逾期款项原告有权依照1000元/亩的标准获得担保方名下的油茶林权,原告享受该林地50年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但原告与被告归田实业未办理抵押登记,现原告亦未主张对该林地享有收益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被告归田实业未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担保形式,亦未约定保证期间,故被归田实业应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其担保期间应自双方约定的2013年1月1日起算,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归田实业的保证期间已过,被告归田实业免除保证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广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秋莉支付股权转让款金500000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云南归田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夏广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陈傢悦人民陪审员 宋庆昆人民陪审员 陈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范熙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