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高桂林申请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德中威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桂林,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德中威分公司,隆化景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8号申请执行人高桂林,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德中威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第三人隆化景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隆民初字第01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第三人隆化景怡房地产开发有���责任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隆化景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德中威分公司在第三人隆化景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收入18356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宏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马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