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淑玲与张明江、崔爱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淑玲,张明江,崔爱文,沈钦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77号原告:吴淑玲,女,汉族,1963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明江,男,汉族,1973年12月2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崔爱文,女,汉族,1964年11月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沈钦华,男,汉族,1954年7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吴淑玲与被告张明江、崔爱文、沈钦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淑玲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淑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王建场审判员 初 宁审判员 王艳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高英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