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童宗文与田守先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宗文,田守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595号申请执行人:童宗文,男,195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田守先,男,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童宗文与被执行人田守先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3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仅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田守先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童宗文发现被执行人田守先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计振东审判员 尹中权审判员 杜二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于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