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03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武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武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03刑初98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武勇,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因吸毒行为,于2016年11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武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湘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武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武勇系吸毒人员,为以贩养吸,于2016年11月的一天,在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古竹街路口“宏伟”药店附近,将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连某(已行政处罚),获得赃款人民币100元。被告人陈武勇于2016年11月29日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2月23日交代了本案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武勇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连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和现场拍照,行政处罚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陈武勇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时的供述,被告人陈武勇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的破案经过、抓获证实以及相关书证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武勇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武勇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武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武勇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陈武勇对此没有异议。经查,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武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二、对于被告人陈武勇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记员陈依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