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罗皇民、邱栋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皇民,邱栋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11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皇民,男,汉族,1990年11月05日出生,住厦门市同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栋良,男,1991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艺,厦门市银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0317B-0318、1101-1111、1116、3306A-3307单元。诉讼代表人刘胜,总经理。上诉人罗皇民因与被上诉人邱栋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2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皇民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皇民的撤诉申请自愿且未损害社会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皇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罗皇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纪 赐 进审判员 许向毅审判员张南日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陈 文 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