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红梅与邢玉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梅,邢玉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27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梅,女,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艺术团家属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邢玉玺,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信用社职员,住讷河市六九井镇九井委**组。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红梅与被执行人邢玉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2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逾期不履行,将继续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杨维权 关注公众号“”